投资程序
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中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合资(合作)经营的意向,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合资(合作)意向书。中方企业根据意向书,编制项目建设书申报立项。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合资(合作)双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由中方企业提出申报。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资(合作)双方共同编制合同、章程,经以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由中方企业负责申报。
4、合同、章程批准后,可向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领批准证书。
5、企业领到批准证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合资企业即告成立。
二、外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
苏州市设立外资企业,应由外国投资者委托苏州市的涉处咨询服务公司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我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经苏州市外经委批准后领取批准凭批准证书,然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到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三、注意事项
1、投资比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技术投资:若以技术作价投入的,其作价值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有相当的实物或资金作为投资。
3、出资期限: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注册资本的15%。一期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投入全部资金。对分期出资的企业,按注册资本大小,应在营业热照核发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将资本全部缴齐。具体为:a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1年内缴齐;b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1.5年内缴齐;c注册资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2年内缴齐;d注册资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3年内缴齐;注册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4、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长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而定;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距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均由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会审核确认。
产品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的50%以下。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的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年未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先进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外资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并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2)是国内紧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6、外资企业投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即
(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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